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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儒研究会
来源: (2004-7-23 17:59:10) 作者:bluegoogle

 

中青当儒研究会筹备倡议书

           ----发起章程(草案)


中国青年当代儒学研究与推进会

  一、宗旨
  足 立 本 土,眼 放 世 界,
  心 怀 祖 国,情 系 弱 区,
  学、研、践、扬,振 兴 吾 华。

  二、目标
  创建百年名会,打造中国乃至世界最为开放、最有生命力、极具活力、极具创造力、成果层出不穷的民营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开放性在于其群众参与性强;
  活力在于其民营企业性质的现代社团制度,创新的运作、经营、管理机制和模式;
  创造力在于其实践性强;
  强大的生命力在于其立会之本——当代儒学。

  三、主要任务
  “学、研、践、扬”,即响应党和国家关于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号召,学习、研究、实践、弘扬民族传统优秀文化,启迪智慧,塑造人格,培养人才,弘扬新风,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一)创办“当儒经典教育基地”,为有志青年进行终身学习(重在“德商”教育,如励志、修身等)提供指导、帮助、激励和互动交流的平台,进行卓有成效的人力资源开发,为振兴国民经济提供人才支持。
  (二)创办“当代儒商”论坛,融汇西方现代企管经验、传统儒商文化精髓和中国当代工商管理的成功经验,构建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当儒管理学”,促进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作为推动弱势区域由自然资源开发大区向人力资源开发强区战略转型的“突破口”。
  (三)汲取中华民族数千年儒家教育的成功经验,创办“德商”教育学校和学院,以弥补现代独生子女教育和高等教育轻“德育”重“智育”的缺陷,为改进和提升当代教育模式,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改善中华民族下一代道德素质做积极、有益的探索和研究。
  (五)适应世界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和中国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的时代趋势,汲取传统儒家伦理道德、革命道德、建设道德、社会主义道德、共产主义道德建设的成功经验,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当代伦理道德体系,营造人人争做诚实、勤劳、善良、正直、高尚公民的良好社风。

  四、发起人
  当代儒学研究室的成员

  四、组织机构

            会 员 大 会
            理 事 会
       讲师团   理 事 长   顾问团
         中国青年当代儒学研究会
      副会长    会 长   副会长
             秘书长
综合部     当代儒学研究中心
会刊部     当儒管理学研究部
公关部     当儒终生教育基地
论坛部     “德商”理论据开发研究部
培训部     独生子女德商教育学校
研究员工作部  大学生德商教育学院
会员工作部   当代儒商论坛
学员工作部   中国青年“三新”论坛
国际交流部   当儒金融学研发部    
信息网络部   当儒伦理学研究部
远程培训部   当儒人力资源学研究部
分会管理部   学员大学生毕业分配援助中心
奖励基金会   学员、会员失业援助中心
山西文化强省青年人才支撑体系开发研究部
曲阜基地    日本通讯处
河东基地    韩国通讯处      
北京分会    新加坡联络处   

  五、成员资格和条件

会员
1.年龄在40岁以下;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忠于祖国,热爱民族;
4.诚实、勤劳、正派、善良、上进;
5.青年中共党员、共青团干部、青年企业家、品学兼优的学生部以及曾经担任过大学学生会干部的各行各业的先进青年等有优先入会权。

研究员
1.年龄在35岁以上;
2.3.4.同上;
5.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
6.有地市级以上表彰的科研成果或五年以上的正式会员会龄;
7.中共党员、 共青团干部、企业家以及曾经担任过团干、学生会干部的各行各界优秀人士优先。

学员(观察会员)
1.年龄在35岁以下;
2.3.4.同上;
5.优秀大学生、学生干部、团员团干有优先入会权。

理事

顾问

讲师

  六、权力与义务

  七、活动

  八、经费
  输血式渠道:会费、企业赞助、社会捐赠、海外华人团体资助、国际学术团体资助、国家科研资金支持等;
  造血式渠道:教育和培训创收、报刊发行创收、企业咨询策划收、关联实体(如:书店、俱乐部等)创收等。 

 

山西省当代儒学研究会

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精神和我研究会章程,制定本研究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一、收费对象

本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二、会费标准

1、团体会员

普通会员单位一般每年收取500-1000元;理事会员单位每年收取胜1000-3000元。常务理事会员单位每年收取得1000-3000元。

2、个人会员

每人每年30-100元。

对生活困难者会费根据情况可给予适当减免。

三、收费办法

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收取,实行一年一次性交费制,交费时间1-3月份。

四、会费的使用

会费应用于本研究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1、组织研究儒学有关课题;

2、本研究会研究成果的书籍出版费用;

3、表彰奖励活动;

4、本研究会主办的期刊、会讯、网站的经费补贴;

5、本研究会召开的重要会议。

五、管理与监督

会费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我研究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规定:

1、本研究会的会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费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本届届满时,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财务报告,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山西省当代儒学研究会(筹备组) 

00五年一月二十日

 

 

 

 

山西省当代儒学研究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研究会的名称是山西省当代儒学研究会。

第二条  山西省当代儒学研究会是儒学研究者自愿参加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研究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通过对传统文化的研究,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太原理工大学、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研究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二)

(三)

第三章   

第七条  本研究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三)   在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分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为研究会特邀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研究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研究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研究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

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

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事理会

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

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第十九条  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

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于77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常务副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五)   会费;

(六)   捐赠;

(七)   政府资助;

(八)   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九)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合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200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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