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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当代儒学研究会章程
来源:研究会秘书处 (2006-2-14 13:36:54) 作者:员俊平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研究会的名称是山西省当代儒学研究会。

第二条  山西省当代儒学研究会是热心儒学研究与弘扬的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自愿参加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研究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通过对以儒学为核心的传统优秀文化的研究与弘扬,发掘、提升其现代价值,促进山西省文化强省战略的实施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四条  本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山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研究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是:

以集体的力量推动儒学基础性研究工作和儒学现代化、当代化的应用性研究工作,并及时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指导和应用于现实生活:

(一)挖掘传统儒学在"人性智慧"等方面的巨大现实价值,推动与时俱进的当代儒学创建与完善,启迪民智,弘扬新风,振兴民族。

(二)研究儒商文化和当代儒商管理学,创办"当代儒商"论坛,构建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儒商管理学",促进山西企业家队伍的建设和山西经济发展。

(三)研究中华民族数千年儒家教育的成功经验,促进中国当代独生子女教育和高等教育模式的改进;研究当代经典教育模式,进行人力资源开发。

(四)汲取传统儒家伦理道德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成功经验,研究和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当代伦理道德体系,促进诚信社会与和谐社会建设。

(五)举办网站、论坛;整理、出版古籍、书刊;组织学术研讨会、培训、讲座及相关有偿服务等。

 

第三章   

 

第七条  本研究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三)       在本研究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分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为研究会特邀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本研究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研究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研究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于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12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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