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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商概念的前世今生
来源:《管理学家》 (2006-4-19 16:39:33) 作者:刘文瑞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对商人的看法往往不佳。“为富不仁”、“无商不奸”等道德谴责无处不在,人们一谈起商人,就是贪欲、欺诈、恃强凌弱、唯利是图,似乎商人集中了人类的一切卑劣行径。有的人认为,只有那些心术不正、贪得无厌的人才去经商,更多的人则认为,经商就像一口大染缸,把谁放进去都会变色,“好人”经商三年,也会五毒俱全。对于这种观点的形成,我们需要从历史和文化的角度寻找解答。

  中国历史上对商人的歧视,追根溯源,得从儒家谈起。

  儒家诞生于重视亲情伦理的社会环境之中,其道德观念是建立在传统社会结构基础之上的。这种社会结构以血缘和亲属关系为基本内涵,即以血缘与亲属关系为中心,把亲属关系社会化,由“亲亲”到“尊尊”,并沿着“推己及人”的道路展开。儒家的伦理规范本质是“仁”,即像关怀和爱护亲人一样关爱他人;具体的实施规则是“礼”,即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划分关爱他人的程度。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以自己为圆心、以亲属关系(后来扩展到社会关系)的等差扩展开来的同心圆道德圈。

  儒学道德理论的基础在以人为本,在孔子那里,对人的关怀是十分明显的,即使经过汉儒和宋儒改造发展了的儒家学说,人本思想依然有着清楚的痕迹。但是,一直到近代的社会转型前,儒家所说的以人为本,不是自我个性的发扬,而是以他人为坐标的价值实现。这样,划分等级贵贱的“礼”就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礼”成了人们判别事物的法则。在“礼”的尺度范围以外的人,通常不在儒学的关怀之列。尽管儒者有着“修齐治平”、“内圣外王”的宏大目标,但他们的天下是分等次差别的。亲人是最值得信任的;远一些的人,信任度也就要下降一些;没有关系的陌生人,一般是不能信任的;至于那些压根儿没听说过的蕃邦外国,是否具有常人的资格都大可怀疑,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没听说过“夷狄”“性同犬羊”吗!因此,儒学的社会,从本质上说是熟人社会。

  从熟人社会的逻辑出发,商人是不值得信任而且也是不能够信任的。理由很简单:商人通常都是陌生人。不论是富商大贾还是小摊小贩,相对于熟人社会来说,他们来自别处,同交易对象没有亲族关系的约束,在传统社会又不能形成多次重复交易而建立的准熟人信任关系,更何况他们明确以盈利为目的,而在传统社会商业交易的零和博弈中,你盈利通常就意味着我吃亏。所以,人们难免要以怀疑的眼光打量他们,谨防他们欺骗了自己。“无商不奸”的习惯思维,就是在这样一种社会背景和道德观念下逐渐形成,经过几千年的积淀,铸造了人们对待商人的基本观念。

  在这样一种商业环境下,商人要想得到人们的信任,就必须按照社会认可的方式,尽可能建立与顾客的信任关系。而这种信任关系的建立,没有其他途径,只能按儒家的“亲亲尊尊”原则,联络感情,融化隔阂,把陌生人变成熟人。由此,逐渐产生了历史上的儒商。所谓儒商,实际上就是以儒学规定的处世准则,运用由内及外、推己及人的方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所谓“四海之内皆兄弟也”,正是游走江湖的社会流动成员试图建立“准熟人”关系的呼喊。所谓“货真价实,童叟无欺”,也正是把顾客当作自己亲人的行为规范。正是这种背景,在古代,人们对儒商不乏赞誉。但这种赞誉,在本质上赞赏的是“儒”而不是“商”。赞美之余,更是反映出对“奸商”警惕。可以说,传统社会的儒商,建立在人伦本位的基础之上。因此,传统儒商同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经营者是有本质区别的。这种区别,如同小贩与超市、旧式钱庄票号与新式银行的区别。传统儒商的经商方式,是以人际信任为前提的;而现代企业的经营方式,是以契约信任为前提的。

  近代以来的社会转型和革命斗争,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对旧有传统道德的挑战和否定。但是,这种挑战和否定,又无法摆脱传统的内省式道德修养途径。所以,现代人们对儒商的呼唤,更多地寄希望于传统儒家修身养性式的道德自律。例如,各种名目繁多的“学习”,倡导“无私奉献”,甚至“狠斗私字一闪念”,都曾作为我们重建道德、恢复社会诚信的措施。但无可讳言,在改革的大潮中,这种方式的效果不断递减。甚至可以断言,社会转型越彻底,这种方式的效果越差。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们真诚地希望,中国能够产生大批儒商。这种儒商,最终将会成为中产阶级的主体,构成社会的中坚。但是,我们还要看到,现代儒商与古代儒商有着本质上的差异。如果认为仅仅从传统中找到一些范例,熟读《论语》、《孟子》和《四书集注》就能成为现代儒商,未免把事情看得太简单了。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不是没有伦理,而是具有同传统社会不完全一样的伦理。从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操论》,到阿玛蒂亚·森的《道德与经济学》,对法治社会的伦理准则有着不断深入的阐述。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由于亲情关系的差异,其伦理准则在本质上是有等级的。中国的先哲在倡扬人的主体性时,注意到了这种问题,试图以“推己及人”的方式来消除这种差异,但是,历史的局限使他们未能突破“礼有等差”的社会格局。而在法治社会中,伦理准则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有的学者指出,法治社会的伦理道德是“个人对社会的单方不成文契约”,建立在契约双方的互相信任上,其实质就是打破亲疏界限的公共价值准则。没有这种对“陌生人”的诚信,就会产生大家都不负责任的“公地现象”,出现对公共产品“搭便车”而不承担其成本的利己行为,引发道德蜕化与价值崩溃。

  西方社会的伦理责任,在古代和中世纪主要是由人们的宗教信仰和贵族自律来承担的;而中国社会的伦理责任,在古代和中世纪主要是由人们的人伦约束和士大夫自律来承担的。对于今天的中国而言,建立新型社会伦理道德的责任,需要新一代中产阶级来承担。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现代儒商群体的出现,将会产生重大的社会意义。

  对于传统儒学,现代儒商既要继承,又要改造,对本土伦理道德资源进行发掘和扬弃,赋予本土伦理观念以新的内涵,使其与法治社会融合为一体,实现优秀传统伦理的现代转化。总体上说,现代儒商需要继承传统儒学中的“仁”,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同时又需要改造传统儒学中的“礼”,消除等级差异,建设对等关系中的契约文明。例如,以“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伦理道德规范约束市场经济下的交易行为,形成社会公认的“儒商”标准,以尊重公民权利的内涵对传统伦理进行相应的改造,实现社会的平等公正。“儒商”这一名词本身起源就较晚,是在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已经兴起的环境下才广泛流行的。“儒”作为传统伦理的象征,而“商”作为不讲道德的代表,两个貌似对立的字结合在一起,恰恰反映了在商品经济冲击下传统伦理向“陌生人”领域的扩展。建立现代伦理,最根本的,是把“亲属”和“熟人”关系中的诚信推广到全社会,弘扬针对所有社会成员的人本观念,建立契约型的平等社会关系。

  一个有作为的现代商人,要想真正成为现代儒商,需要对传统伦理和现代法治有透彻地了解,能够把传统儒学“仁者爱人”的胸怀和法治社会“人人平等”的观念有机融合为一体。在当前,尤其是要解决双重伦理标准所造成的问题。转型社会造成了传统伦理和现代伦理的脱节,社会上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道德滑坡现象,旧有的人伦约束被打破(传销中的坑害熟人就是例证),新型的契约伦理尚未完善(造假就是比较普遍的缺乏契约伦理例证),导致伦理失范。有些人面对这种社会现实,往往律己不严,言行不一,说一套做一套,空泛的道德说教和自身的道德沦丧形成了巨大的反差,致使伦理责任严重缺失,也加剧了社会评价中的“奸商”指斥。只有新一代儒商切实承担起伦理责任,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道德风范,才能使我们真正走向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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