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荀子学说是“性恶”——“利争”——“礼制”的基本思路。荀子认识到“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荀子·荣辱》)。“人生有欲,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荀子·礼论》)。这就是人们通常述指的荀子“性恶”论。荀子还从理论上说明了人为什么和如何以社会群体方式生存。他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 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宫室可得而居也。故序四时,裁万物,兼利天下,无它故焉,得之分义也。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故宫室不可得而居也,不可少顷舍礼义之谓也。能以事亲谓之孝,能以事兄谓之弟,能以事上谓之顺,能以使下谓之君。君者,善群也。群道当,则万物皆得其宜,六畜皆得其长,群生皆得其命。”(《荀子 王制篇第九》) 这就是荀子所谓的“群居合一之道”(《荀子 荣辱篇第四》)
荀子“义以分则和,和则一”的“群居合一之道”是古代儒学的社会基础框架.它不仅说明了人以社会合作的群居方式生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可以弥补人类个体相对于禽兽的某些生物功能劣势,获得了“强则胜物”的优势).而且,他以人现实地追逐利益从而产生争乱为假定,通过正义规导下分别不同人之间角色关系的相应礼法规范来形成和合的秩序.它的基本精神是“不同而一”(《荀子 荣辱篇第四》),分而和一.中国传统反复申说“和而不同”(<<论语子路第十三>> : 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求同存异”,是以这一制度框架为背景的.
这种“义以分而和一”的社会体系就产生了人的身份识别及其不同“名分”下相互对待关系的礼法问题.“名分”的概念即是在“义以分而和一”的社会角色体系中,一个具有正式名义和相应利益及责任规范的角色地位.它是在制度的形式理性下人所具有的名义身份.
这个思路看起来是一个制度理论的思维。这一点许多人都已经看到了。实际上在古代文献中讲到法律,也大体上是依荀子思想的基本路线讲,比如在《汉书》《通典》等文献中也大体上是按荀子的观点来说明为什么需要礼法。《汉书》中讲“夫人宵天地之貌,怀五常之性,聪明精粹,有生之最灵者也(人先天获得“万物之灵”的潜质和地位)。爪牙不足以供耆欲,趋走不足以避利害,无毛羽以御寒暑,必将役物以为养,用仁智而不恃力,此其所以为贵也(区别于禽兽,人的文明特性在于仁智的价值)。故不仁爱则不能群,不能群则不胜物,不胜物则养不足。群而不足,争心将作,上圣卓然先行敬让博爱之德者,众心说而从之。从之成群,是为君矣;归而往之,是为王矣。(从群体社会生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中产生政府)”(《汉书 刑法志》)。《汉书》这段话虽然不完全是荀子的观点,但荀子的思想实际上已经被吸收进了《汉书》关于人类以社会群体的方式生存并需要制度的说明中去了。
在古代政治思想中,荀学作为儒家思想到后来经由他的学生歧出了法家是有其内在原因的。今天的一些人还试图通过荀子来架接经济学的自由主义理论,或者与霍布斯的学说对接。(参见2005年这个论坛的讨论)但是,荀子思想的问题在于:(1)、“性恶”说相对于人性本身的复杂性来讲是太简单了,它并不符合人性在其自身可能性上既存在“恶”的可能性也存在“善”的潜质这一事实。这一缺点使(2)荀子在教化问题上失去人性自身可能性的基础。就是说,如果人性本身没有善性的潜质,那么,教化就不是一种孔子所说的“启发”和在人自身性上的成就(“成己”),它存在使人成为一种需要专 制的权威来宰定和操控之木偶的危险。(3)荀子学说可以开出一种制度理性,但却无法提供人的价值基础。虽然荀子也提到“义”,强调“义以分则和,和则一”。荀子的“义”却不是象孔子和孟子那样最终从人本身的价值基础来说明。也许有人不理解,为什么主张“原罪”说“性恶”论的基督教传统的社会中就能发展出人权的思想和自由权利的观念来呢?在这一点上,需要一个重要的分辨。荀子的问题在于,他不象基督教那样虽然主张“原罪”说(也是一种性恶说),但却以强大的宗教精神来使“原罪”之人听从上帝而在忏悔中追求灵魂的净化和天使般的道德。换句话说,基督教的“原罪”说性恶,是靠宗教精神系统中个体与上帝的关系来化解的。这就可以出现人因与上帝的价值赋予关系而在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中出现个人主义的价值独立及其自由权利观念。荀子也认为人“性恶”但不主张人应当恶而应当“化性起伪”,可是,荀子却把人的问题导向一个需要外在权威的人及其所制定的礼法来解决生活秩序和社会关系问题的路线上去了。这就有很大的不同。在个体与上帝的关系中可以引出价值的基础,证如儒家孔孟所继承的上古传统那样“保佑命之,自天申之”(《诗经》),通过诉求“天道性理”来申说人的价值及其“仁义礼智信根于心”的内在性,但在人与他人的关系中是无法引出价值本源性基础的。我多次提到,人性恶的简单化观念,就连基督教也很难保持绝对恶的存在如何能够产生向善之可能性这一问题自身逻辑上的圆满,荀子理论就更不用说了。如果说基督教是想通过对上帝的信仰中“因信称义”和所谓“末世审判”中的精神恐惧和惩罚来强调一个以上帝信仰为基础的价值体系,这还多少能够提供一种价值的思维,那么,荀子路线基本上就没有产生价值基础的合理可能性。这里有必要指出,所谓“善”是合人的目的性。普遍的善是合人类基本价值及其目的性。人是否只是靠“好利恶害”动机下的行为就能出现道德和法律秩序这可以暂且不说,单就所谓“遵守礼制”是出于“好利恶害”动机而言,这就不能说是“善”,亦即不能说是“恶”推出了“善”。这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善是一种合目的性。当你把人的所有行为都说成是出于自我私利的考虑时,那么,这根本就不是一种善观念。你不过只是在利用他人和社会来为一己之私谋取好处而已。这样说,并不是否认人有自身利益追求的合理性,而是说,你不能把它与善观念和善价值混为一谈。
儒学思想整个传统的主流并不是荀学。为什么呢?这有几点原因:首先是荀子观点与自上古以降的思想传统不合。上古思想传统是从天命到人性的一个善的生成与获得,或从人到上天的追溯性道德“本源”观。荀子“性恶说”则否定了这个传统。因为儒家主流传统所寻求的“达天明命”,是以寻求善之源头的精神追求为基础的。在“性恶”说下,人与上天的精神关系就迷失了。如果人性是本恶的,而人性又来自上天所赋,那么,人在精神上到底是应当去诅咒上天还是应当去赞颂、崇敬、谢拜和遵丛上天,这就很成问题了。这等于否定了自上古到孔孟的仁义价值传统及其宗教思想、道德形上学和修养理论,从而出现人的价值空虚。其次,荀子思想在价值基础缺失的情况下向礼法制度理性的方向发展,是从儒家荀学派最后歧出法家思想的内在原因。随着秦王*暴及其后果被不断批判,中国思想传统中荀学在价值和精神生活中就不是主流,尽管荀学没有被完全抛弃。荀学被援引成为古代法律制度思想的资源。儒学在人性论上孟子“性善”说与荀子“性恶”说的分歧,实际上只是从不同方面和角度来看待人性的问题,从汉代董仲舒所谓“人有善善恶恶之性”,到宋儒把人性看作为一个“天命之性”与“气质之性”的结构,儒学实际上已经实现了人性论问题上的一个整合。我本人正是在宋儒的这个基础上来开展儒学的现代性。比如从人性内在矛盾和复杂性的事实中,讲儒家文化传统“天人精神结构”中的宗教思想、道德修养、知识论和价值论;从人欲行为(自由)与天道秩序(秩序)的关系中讲儒学的政治哲学等等。我们需要适当地看待荀子学说的意义。它有缺点,也有优点。它不是一个可以单独来发挥作用的思想资源。现代社会的政治哲学不能没有一个价值的基础。儒学也不能不在其整个思想文化的精神和价值传统上来考虑一个合理的制度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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