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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直”的伦理观及其普适性
来源:晋儒秘书处 (2009年3月25日8:28) 作者:范晓妮辑

 

(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西、太原 030006

[摘 要]思想家孔子说的“以直报怨”、“直在其中”的“直”,到底是什么意思?留给了人们千年不休的争论。本文认为,“以直报怨”的“直”,是合乎人们认识水平和行为习惯的“正当”手段;“直在其中”中的“直”,是发乎内心的“应当”之理。孔子提倡“以直报怨”,反对“以德报怨”,同意“父子相隐,直在其中”,说明孔子之“直”论所标举的内涵,一方面是社会人际交往的普通原则,同时也包含着他探寻社会治理良策的辩证思考。

[关键词]孔子;以直报怨;直在其中

孔子不仅是伟大的教育家,而且是个伟大的哲学家、政治家,他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总结了许多很有意义、很有启发性的伦理思想和社会治理的方法。在记载孔子思想的《论语》一书中,关于“以直报怨”和“直在其中”两句话中的“直”是什么意思,后人的理解众说纷纭,但都未能认识到孔子“直”说的真谛,以至于本来堪与“休谟难题”相媲美且又有“时间在先”优势的“孔子难题”一直被蒙上灰尘。笔者以为孔子“直”的思想深意,耦合了在矛盾的普遍性条件下,需要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理,是指导人们处理人际关系的普遍原则。

一、“以直报怨”告诉人们遇事不能单向思维及其正当态度

根据《论语》的记载,孔子首次提出了“以直报怨”的行为准则,但是,这里的“直”到底是什么意思,两千年来一直没有定论,有正直说、有正义说,也有对等说。但是笔者认为这些见解恐怕都不对,而就以“正当的态度讲,这是一种超出了道德体系的非道德律。为了说明观点,笔者引用北京大学赵敦华教授在研究中国古代伦理思想的时候,把传统社会的道德思想用金鼎的价值来类比的观点,即把人的道德水平分成由高到低的“金律”、“银律”、“铜律”和“铁律”四个层次。笔者以为,通过政治和法律等各方面的力量,即符合“直”的规范,就是第三层次的“铜律”。

首先,道德的最高境界是“圣人之德”,即“已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即,如果你想得到别人的尊重,你就要尊重别人;如果你想得到别人的帮助,你就要帮助别人。这一表述被世人认为是伦理学“金律”的标准表达。其次,是比“金律”次一等的“君子之德”,即“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的道德“银律”。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不欲”的前提是大家都有共识,比如,疾病、死亡、灾祸、战争,都是人们所不喜欢的、并且要极力避免的东西。因此说,“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完全符合道德的。仔细分析这两个道德层次,我们发现“已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是从肯定的层面推已及人的过程,“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从否定的层面推已及人的过程。二者相比,肯定性的“金律”要求人们积极、主动、自觉地做好事。“银律“要求人们不能做伤害他人的事,这相对是被动的,比较容易做到。所以,肯定性的“金律”比否定性“银律的要求高,有更大的伦理价值。

但是,此二者是圣人、君子层面的道德律,并不适用对所有人际关系的协调,所以孔子没有教条地要求人们据此去做,他认识到金律与银律有时不太具备现实可行性。如,子贡赎了奴隶而不取金的行为,孔子却批语他“赐失之矣。夫圣人之举事,可以移风易俗,而教导可施于百姓,非独适已之行也。今鲁国富者寡而贫者多,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子路救了溺水者,被救者用一头牛来酬谢他,子路接受了,这个行为并非十分高尚,孔子却称赞了他,因为“鲁人必多拯溺者矣!”(《吕氏春秋、察微》)这就引出了孔子主张的“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这个不好也不坏的普适性“铜律”。

反映“铜律”这句话的原文是:“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论语、宪问》)从这段话的上下文来解读,孔子针对“以德报德”而提出了“以直报怨”,表明了他对“报德”与“报怨”的不同态度。但是,“以直报怨”的“直”字,到底是什么意思?这也是两千年来很多学者至今争论不休的话题。道德,历史上的权威学者一直把“直”作为“正直”或“大公”来解释的。如宋代理学家朱熹对“以直报怨”的注释是:“于其所怨者,爱憎取舍,以至公而无私,所谓直也。”(朱熹《四书集注》)但是,如果我们把“直”理解为“正直”,这前后句的意思就会发生冲突。从语法结构上看,“以德报德”中两个都是名词,前一个“德”的意思是给人“恩惠”的行为方式。“直”以正直讲时则是形容词,怨恨却是名词。一个句子中的两个词语的词性前后如此不一致,显然不符合作为语言家孔子的文风。而且,如果把“直”理解为正直之“德”,则把“直”的意思看高了一层,就会使这句话变成了以“德”报德,岂不是自相矛盾;后来,还有学者把“直”理解为“值得”、“对等”、“同值”,这样以来,“以直报怨”的意思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血还血,以命抵命”、“人不犯我,我不犯人”行动准则,这等于说“直”是“怨”的替代,即孔子主张“以怨报怨”。我认为,这种理解恐怕也不恰当。这种理解要求自已针对他人行为采取对等的反应,以他人对自己的态度决定自己对待他人的态度,岂不使自古流传的“怨怨相报何时了,得饶人处且饶人”等一些儒家宽厚温和的做人教诲,变成了无稽之谈!

因此,“以直报怨”的“直”,首先肯定不是“德”,其次也不是“怨”;既不是“正直”的意思,也不是“对等”的意思,而是人天生的“直性”。研究《论语》中另外两处关于“直”的表述,可能有助于我们理解作为行为方式的“直”的含义。如,一处是“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论语、泰伯》),指的是一个人性格直爽却不懂礼仪会因说话刻薄而伤人。另一处是孔子给子路讲“六言六蔽”的问题,孔子的第四条是“好直不好学,其蔽也绞”(《论语、阳货》)。以历代注家的解释,“绞”的意思是语言尖刻,容易得罪人。这是孔子针对子路天生就有的不加约束的性格说的,要求他做事情不能任着性子来,而应该加强学习,否则“直”就会变成“绞”的弊端。笔者以为,“以直报怨”的“直”与这两处的直的意思是一致的,只不过在特定的别人加“怨”于我情况时,孔子认为不能再退缩,而应以“直”这种合理、正当的态度,以“绞”(尖刻)的形式抵制。

“直”作为孔子道德思想的第三个层次——“铜律”,其行为原则虽然是非道德的,然而这个非道德律也有积极作用,因为这一原则是对反道德行为的抵制和批判。说明他对于突破道德底线损人利已的行为是严厉谴责的。因为“以德报怨”固然是值得称赞的道德修养,但它一旦付诸行动危害就甚大,小人做起坏事就可能变得肆无忌惮,法律惩恶的理由就不充足了,所以孔子坚决反对。

最后,最低层次的道德价值律是反道德的铁律。套用“已所不用,勿施于人”的句式,铁律表现为“已所不欲,先施于人“(不是勿施于人,而是先施于人)。在孔子的道德思想中没有明确讲到这样的话,是后人根据“银律”的逻辑推出、在现实社会又实际存在的现象。“铁律”是与“金律”和“银律”背道而驰的,受“铁律”支配的行为对于任何社会的安定和有序都是威胁。中国古代思想家也认识到了“铁律”对社会的危害,所以,诉诸符合理性和正当性原则的“铜律”,即不断制定、修订法律等手段制止“铁律”以惩恶扬善。

二、“直在其中”告诉人们事物发展的逻辑顺序及其应当性

人们对《论语》中“直”的意思理解分歧还有一处:“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从叶公与孔子的对话来看,叶公之“直”与孔子之“直”显然不是一样的。按说,“直”的本意,就是不隐瞒,说出真相。儿子举报父亲攘羊,大义灭亲应该是典型的正直,但孔子却否认了这种“直”,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父子相互隐瞒彼此的过错,应该说,既有违于社会公正,也是亏欠于受害者的不道德行为。然而孔子却说“直在其中”,这是许多人都觉得难以理解的,因此长期以来遭到后人诟病,如有人批语孔子确立的主张血缘亲情至高无上的儒家精神,正是“情大于理”、“情大于法”的观念的始作俑者,“这一回答将血缘亲情凌驾于政事治理上,认为‘直者’可以为了巩固父慈子孝的天理人情,不惜在父子相隐中放弃诚实正直的个体已德和遵纪守法的群体公道,以致不仅严重损害那位羊被攘去之人的正当权益,而且还会最终危及叶公治下莺歌燕舞的大好形势“,从而自己否定了自己所首倡的德治观。因此,一些学者把叶公出给孔子“其父攘羊,而子证之”的合理性问题,称之为“孔子难题”。

后人对孔子之争“直在其中”中“直”,也存在两种解释。一是“正直”,一是“对等”。但恐怕也讲不通。笔者认为,叶公与孔子表述的“直传达的信息显然是不同的。后者说的“直”是“直率”,而不可能是“正直”、“公正”的意思,也不是“对等”的意思,而强调的是做人情常之“应当性”。其原因在于:其一,孔了曾说,“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论语.季氏》)“隐”就是不作证、不告发、不道出事实真相。如果按“正直”的意思理解.“正直”和“隐”的意思是相反的,因此,叶公才认定儿子作征、告发、揭露父亲攘羊这一事实为“直”。那么孔子说一个隐瞒事实真相的人为“正直”岂不是自相矛盾?所以对于“父亲攘羊”,子“证之”是“直”,子“不证之”而“隐之”虽然不是同一个意思之“直”?其二,如果“直在其中”的“直”是“对等”之意,那么这句话就在说,“父亲对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对等关系就在其中”。这样的解释,一方面使人觉得比较肤浅,另一方面又使人觉得莫名其妙。而我认为孔子说的“直”,是指人的“应当性”,依据是人的天性和人之常情。这里的“直”不仅是一个德性修养的概念,而且是一个比叶公所说的“直”更高的原则。这个“直”指的就是人生于世上自然、直率的性格,“直性”的原则是普遍的人性,不知道这个原则的人是没有的。

过去,正是由于人们对“直在其中”中“直”的误读,一些翻译家释义这句话时总是显得别扭和难看。应该说,叶公称赞“父子相揭”,是就广泛的道德修养而言的,认为儿子把父亲一件错事揭露出来的做法是真正的;孔子并没有从泛泛的道德上否认儿子揭发父亲是正直的,也没有说叶公的“直”不是直。孔子所不能接受的是,叶公就此而止步去称赞儿子揭发父亲,未免将问题简单化。我认为,正确的翻译应是:叶公对孔子说:“我那里有个正直人,他父亲私藏了别人的羊被人状告,做儿子还去做证。”孔子说:“我那里直的意思与你那里直的意思不同。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这才是父子之间应取的直性。”这样的解释,充分说明孔子的道德观是立足于现实这上的,符合他一贯主张的“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孝经《》,“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论语、学而》)的思想。当然,这里不是说孔子不强调“正直”是做人方面的重要修养,而是说他特别强调道德修养的基础是“孝弟”。因为儿子出生以后,父子之间就形成了天生的依赖关系,处理这二者的关系确实也离不开“直”的原则,这个道理就是“孝”。“父子相隐”当然是不道德和不公正的,但父子之间有恩有惠,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是自然的,让儿子揭发有养育之恩的父亲,显然不符合“以德报德”的原则,而简直是以怨报德、忘恩负义。有学者研究本章用字的一些细节,发现关于“直”的后果,叶公使用了“证”字,即主动告发,孔子使用了“隐”字,即为父亲隐瞒。这个“隐”字,大概是一种消极隐讳的态度。反过来,如果是很积极的态度,可能就是上下活动,或者毁证销赃,建立攻守同盟,这就不是“隐”了,而是一种积极的犯罪,这也是孔子绝不能认可的做法;另外,叶公说我的老家有“直躬者”,用词和造句的含义把溢美之情力透字表。而孔子只说了“直者”,从语气上已经不能给人感觉是一般“正直的人”,而总感到是在讲“正直的东西”,这是经过辩证审查过的正直,是一种经过批判综合之后得到的处理亲情关系而应本依的观念。在日常生活中,为亲人隐讳是一种“应当”的举动,是一种迫不得已民。至此,我们就不难理解孔子为什么会认为“父子相隐,直在其中”的道理了,“直”要服从孝亲的原则,这才是为人之“大直”。可以说,后人对孔子认为“父子相隐”思想的质疑,是因为达不到其思想的深邃程度而产生的误解。

反过来说,如果儿子以积极的态度去主动揭发父亲,这样做的结果,其实并不能减轻揭发者内心的不安。家庭亲情的确失或背叛,会使他陷入更为沉痛的心理负担,因为他踏进了人类情感世界的禁区,破坏了基本伦理常识的基础。这可是比“父亲攘羊”的罪过更为隐曲的“内疚”,是终生难以抹掉的。所以,“父子相隐”的“孔子难题”正是法学领域的“休谟难题”的原始版。做儿子的要揭发父亲攘羊的“正直之举”,因为其对象恰恰是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父亲,因而导致更大的不道德。对于“父亲攘羊”这个不道德行为的事实判断,儿子面临着“应当如何”的价值判断选择:告发还是隐瞒?因为“攘羊”是个错误行为,出于正直的道德观念,应该揭露它;但“攘羊”者偏偏是对自己养育之恩的父亲,自己之所以有今天包括揭发他的能力,恰恰是父亲给你,甚至他正是为养育自己才不惜铤而走险。如果儿子为了所谓的社会道德去揭发父亲,这有违孝道,也是不道德的。站在不同的角度,做儿子的对于父亲“攘羊”不光彩行为既有告发的理由,亦有隐瞒的理由。但哪个理由更充分?孔子认为,基于斧子之间的特殊关系,孔子认为做儿子的在“攘养”的事情不应当去揭发父亲。而应该“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这是一个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因为做儿子的揭发父亲的行为之“害”要大于隐瞒父亲的行为之“害”。儿子隐瞒父亲的行为固然是不道德的,但是儿子揭发父亲的行为却是更大的不道德。因为只有选择后者,儿子才能无愧与心。

“父子相隐,直在其中”,揭示了法学领域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经常发生冲突的一个现实问题。叶公的“直”当然是直,但是这个“父亲攘羊”的具体情节中,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直”这就是孔子更看重父子之间的亲情,基于这种关系,“父子相隐”就是应当采取的态度。在这个事实中,孔子看到的是两个“直”,两者之间是“鱼”和“熊掌”的关系,孔子坚持取“熊掌”而取舍“鱼”,取了“大直”而舍了“小直”,这是一个带有风险的选择。而且也真的使孔子因此在历史上蒙上了不解。另外,既然是“父子相隐,直在其中”,叶公的问题为何不让父亲揭发儿子,而单单举例是儿子揭发父亲呢?这是因为,无论古今都是父亲抚养儿子在先的,儿子首先欠着父亲的养育之恩的,所以这样儿子为父亲隐瞒,才能是为直接体现“直在其中”。虽然叶公举“儿子揭发父亲”的例子要比举“父亲揭发儿子”的例子更有难度。假如儿子所告发的对象不是父亲而是一般的人,那么“大直”的意义就不存在了,孔子和叶公之争也就没有了。笔者认为,叶公认同“父子相揭”,孔子认同“父子相隐,站的角度是不同的,叶公只见“应该”而不见“应当”,只见“鱼”而不见“熊掌”暴露了其在看问题的层次还比较简单。 

三、孔子“直”的伦理观之于社会智力的普适性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控制以至儒家思想体系中,“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范畴。“直”是事物之常态,也是人之心理之常态。在特定的情景下,“直”的意思可能发生一些微妙变化,这就给后人把握“直”的真义带来了一定困难。但是,如果我们细细地推究孔子的上述言论的语气、讲话的场合,并结合他“一以贯之”的核心价值进行分析,是不难发现其深刻的思想真谛的。

首先,孔子清楚的看出,君子。小人毕竟是少数,常人才是构成社会的主体;而一个良好的社会运行机制,必须建立在对人性深刻的洞察和最人化的利用上,重在对常人的疏导和适用。并最终带来对社会之大利,这就是“以直抱怨,以德报德”强调的正当性原则。我认为。只有首先以轶律“公平公正”的价值判断,才能纠正轶律“损人利己”的价值判断,告戒小人“损人必将损己”。同时,也不强求君子“损人利己”这种不对等关系,而是保证常人“利纫利己,互利互惠”的对等关系成为正常人的明智选择。毫无疑问这一原则也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核心法律原则。早在2500多年前孔子发现了“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的规律,而且认为单纯的道德修养是不能保证社会运作的,提出要把个人修养的原则和社会运行的准则想区别。另外,孔子认为智力国家不外乎两种方式:“道之以政”和“道之以德”(《论语。为政》),只不过孔子特别主张为政要“宽猛相济,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更倾向于德主刑辅,更看中德治的方式。

顺着“己欲立而立人,己欲大而大人”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再到“以直抱怨,以德报德”的脉络,我们可以发现今天作为社会治理工具的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道德是法律的上限,是“形而下”法律的“行而上”化。关注的是“人何以是人”的问题,即人和动物相区别以“类”的形式存在的“现实性”问题。“以直抱怨”固然没有“以德抱怨”高尚,却具备普遍性、具体性和可操作性,是人人都能够接受和遵守的行为准则。这个准则若不能被遵守,征程的社会秩序必然被打破,社会就回动乱。法律以“惩恶”为目标,具有否定性、强制性、刻板性,道德以“扬善”为目标,具有肯定性、主动性、灵活性,二者不是对立而是共生的,他们一方的短处正是另一方的长处,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但这不是唯一的关系,且并非以法律规则就可以推系。道德律仍是人际关系的重要纽带,缺乏它市场经济就会冷冰冰的,人的主体性丧失了,人间的温暖丧失了,社会的文明也丧失了。所以像“乐施好善”、“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等行为才被赋予了崇高的道德光环。但是这种行为只有在与受助者处于对称地位时,这种原则才有意义。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总讲“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从动机上虽然可以,但从效果上看却未必能达到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的目的。因为这种提供了另一批人白占便宜的目的,还可能在客观上导致社会道德水平的滑坡。如果全国的大多数人都这样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其余少数人岂不是可以不劳而获,肆无忌惮地膨胀其私欲。所以,“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这样的道德金律,不能成为当今社会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只能取决于良好的社会风气和个人的道德自觉。

其次,“父子相隐”指出了现代法制的出路,显示出孔子对人性和社会的深刻洞察。如果以孔子认为“做儿子没有资格和权利控告自己的父亲”,只是简单地有违社会公德加以指责,实乃是一场大误会。人为父母所生、所养,父母和子女最基本的人伦关系,儿子揭发父亲,就是对父母养育之恩的否定,即忘恩负义。而父母和子女之间是最为基本的人伦关系只是其不局限于金钱与物质。父母有抚养子女的责任,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行为关系,没有这个基本关系,人类社会哪怕是微笑的进步也是不可想象的。纵使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今天,父母也不能以此为由推脱抚养子女的责任,子女也不能以此为由推脱赡养父母的义务,否则都是犯罪。可以说,“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和“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道理是完全一致的,够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特殊关系。人类社会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这种基本关系的拓展,即从单纯的家庭的基本人伦关系。拓展为社会上复杂的、通过法律规范的人际关系。从家庭这个小范围的以“隐”的形式存在的义务关系拓展到社会这个大范围的以“显”的形式存在的权利关系。否定了这一点,其实就是对人性的颠倒和社会基本道德关系、法律关系的否定。

而且,孔子“父子相隐,直在其中”的考虑是非常深刻和有着很强现实感的。如果“父子相隐”只是说儿子不能告自己的父亲,或者说儿子告自己父亲的证据无效,这只是对父子关系而言,所谓的“父亲”失去了“儿子”这个参照物,他只是个普通人,在法律面前就是罪不可赦的,而且对父亲之罪指控的证据不来自其子(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则更为可靠和具有说服力,这恰恰对法律关系逐渐推出历史舞台,但像“容隐”、“欠债还钱”等法律关系并未改变,因为它们的物质生活关系还存在着。只要父亲面对是是自己付出很大心血和代价抚养的孩子,不能与根本的道德法律想违背,孔子这个观点恰恰进入了现代良法的视野,这个难题最终导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法律回避和作证豁免权,即利害相关人是不负举证责任的,强迫“父子相隐”的法律可能恰恰是野蛮的。无独有偶,在最代表中国封建法制的宗法主义特色的“亲亲尊尊”、“亲亲隐隐”等重大问题上,西方法律传统也存在着与之相同或类似的规定,证明了最具民族特色的东西恰恰最具有世界性。这提醒我们,世界各民族法律传统的共性是主要的,过去的研究夸大了差异,忽视了共性。研究各大法律传统的共性,有利于探索现阶段我过的法律“与世界接轨”的途径。所以,我认为,“父子相隐,直在其中”不是否定法制,而是指出了个人的价值和社会的价值视角必然存在抵牾之处,从而导致“孔子难题”这种在法学领域中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冲突。解决这个难题的办法恰恰不是否定父子间亲情关系,或寄托望于个人“大义灭亲式”的觉悟使其“父子相揭”而是认同这种关系,承认这种高层次的天然关系可以导致次层次的法律关系失效,这才是现代法律回避和“作证豁免权”原则产生的依据。

综上所述,我认为,真实的孔子既不是一个道德至上主义者,也不是一个法律至上主义者。这也正是孔子作为思想举人超越历史上一般思想家的不同凡响之处。

 

作者:张民省,男,1964年生,山西永济人。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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