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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国学社
来源:北京理工大学国学社 (2010年12月12日21:39) 作者:小慧

 

 

北京理工大学国学社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全称为:“北京理工大学国学社”.
  第二条 本社团的性质为:自愿结成的人文科学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社团的理念: 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性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
  第四条 本社团的口号:分享智慧,传递快乐,弘扬国学,复习中华。
  第五条 本社团接受北京理工大学社团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接受社联的指导。
  第六条 本社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具有高度凝聚力的团队,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活动范围
  (一)定期举行读书会,学习流传至今的古籍。
  (二)举办讲座赏析汉字、诗词。
  (三)游览古迹,比如北京的故宫 、长城以及文化博物馆。
  (四)定期聘请老师、教授举行国学讲座。
  (五)社员赴北京市中小学讲授中华传统文化知识,组织经典诵读。
  (六)开办讲座使社员了解并学习书法。
  (七)组织社员参加各项竞赛,如:辩论赛,猜谜语,有奖知识问答等。
  (八)学习并实践经典诵读理念及方法。
  (九)邀请老师讲授有关传统乐器(如琵琶、古筝等)的知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北京理工大学大学正式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及博士生,同时能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及本社团制定的各项章程。
  (二)承认并执行本社团章程,经社团理事委员会考察合格并填写本社团的社员登记表后,方可成为本社团的正式会员。
  (三)自愿加入,本社团成员可加入其他社团,但本社团主席、副主席不得在其他社团担任重要职务。
  (四)凡加入本社团的成员,须热爱中华传统文化;有高度的集体荣誉感、责任心以及团队合作精神。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参加纳新报名 ;
  (二)进行审核登记并缴纳会费;
  (三)由本社团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作品优先推荐在本社团网站、校内网、校报或校外报刊、杂志上发表;
  (六)会员参加本社团组织的竞赛活动不收取任何报名费用;
  (七)对于表现出色的会员,本社团可采取投票,经由理学院进行奖励并颁发有效证书。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时参加社团活动,遵守社团纪律;
  (二)   执行本社团的决议,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   争做社团主人,积极为社团发展出谋划策。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递交书面辞呈,并交回会员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违反校规校纪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社团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社团执行机构;
  (三)审议社团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社团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通过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会员大会执行机构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执行机构必须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处、会员管理处、学习部、宣传部、外联部,各部门互相合作、支持,共同开展工作。其余部门根据社团自身特点设立,另设的部门最多不能超过四个。
  第十八条 社团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社团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社团的主席、副主席、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校在校大学生;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四)学习成绩中等以上;
  (五)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处分。
  第二十条 本社团主席、副主席及各部门负责人任期时间由会员大会决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社团主席、副主席不得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职务。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按时参加北京理工大学大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的相关会议;
  (四)负责社团各部门的日常行政管理和重大活动的决策、组织等;
  (五)传达校团委与社团管理委员会的精神;
  (六)由上任主席提名,经理事委员会投票通过后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配合主席的工作;
  (三)主席不在期间代理主席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社团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本社团的档案、资料保存,对日常工作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学习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会员学习经典书籍;
  (二)负责考核会员的学习实践情况;
  (三)组织会员交流学习心得。 
  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宣传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开展本社团活动的宣传工作,负责宣传板的制作、海报的张贴等工作;
  (二)以海报或广播等形式通知本社团会员召开相关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社团外联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社团开展活动时负责赞助的联系;
  (二)开展与校内外社团的交流与联谊。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会员管理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组织会员活动;
  (二)会员的到会考勤;
  (三)会员的奖励及考核。
  (四)掌管社团的活动开销,记录并管理社团日常办公费用的报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上级部门、指导单位的经费支持;
  (三)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所得的正当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社团按照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社团日常办公费用的报销须由财务人员负责报销,报销票据背后须有经手人和证明人两人以上的签名。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北京理工大学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换届或更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理工大学社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社团终止程序:
  (一)本社团由于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提出终止意见。
  (二)本社团终止意见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三)本社团经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方可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规定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2月27日理事会委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会员大会执行机构。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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