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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玉顺:孔子怎样解构道德——儒家道德哲学纲要(下)
来源:中国当代儒学网 (2016年1月29日11:15) 作者:小慧辑

 

 

    三、道德的解构

 

    既然道德(morality)是对社会规范的认同,那么,社会规范就是道德的前提。社会规范(social norms)也称“行为规范”,就是一个共同体中的人们共同遵行的一套行为规则,犹如今天常说的“游戏规则”。这套规范,其实就是所谓“伦理”(ethics)。人们常说“伦理道德”,却从来没有把“伦理”与“道德”的关系讲清楚。其实,所谓伦理,就是关于人际关系的一套行为规范,儒家谓之“礼”;而所谓道德,则是对这套社会规范的认同与遵行,儒家谓之“德”。因此,对“礼”——社会规范的解构,也就意味着对“德”——道德的解构。那么,孔子究竟怎样解构社会规范、从而解构道德?

 

    (一)道德并非先验之物:“德行”概念

 

    首先,正如上文所指出的,孔子并不认为道德是先验的东西。《论语》记载:

 

    德行:颜渊、闵子骞、冉伯牛、仲弓;言语:宰我、子贡;政事:冉有、季路;文学:子游、子夏。(《先进》)

 

    作为“孔门四科”之一的“德行”,将“德”与“行”联系起来,正是上文谈过的道理:“德”乃“行有所得”,也就是说,道德乃是在生活实践中养成的,而不是什么先验的或先天的东西。

 

    关于“孔门四科”,《论语·述而》记载:“子以四教:文、行、忠、信。”邢昺解释:“行谓德行,在心为德,施之为行。”这个解释不无道理,但也失之偏颇,只谈到了“德”是“行”的前提这一层意思。其实,对于“德”来说,“行”具有双重意义:既是道德的前提,即道德“得”之于“行”(此“行”读xìng,“德行”即是“德性”);亦是道德的践行,即道德“施”之于“行”(此“行”读xíng,“德行”是指道德行为)。这就是说,道德既源于生活,亦归于生活。

 

    (二)道德并非不可逾越:“至德”概念

 

    子夏说:“大德不逾闲,小德出入可也。”(《子张》)其实,这与孔子的看法并不一致。在孔子看来,即使“大德”也未必不可逾越,因为没有任何社会规范具有永恒的绝对价值。

 

    举例来说,孔子曾赞叹道:“泰伯,其可谓至德也已矣!三以天下让,民无得而称焉。”(《泰伯》)这里讨论的是泰伯让位之事,其重大意义,人们尚未注意。泰伯乃是长子,按照嫡长子继承制,他继位乃是理所当然的,这正是关乎国家大事的“大德”;而他的让位,意味着背离了嫡长子继承制,这在当时反而是不道德的,人们可以指责他不负责任,更缺乏担当精神。然而,孔子却许之以“至德”。

 

    显然,在孔子看来,嫡长子继承制未必不可逾越;存在着比社会规范及其制度(礼)更根本的原则。根据孔子的正义论,我们知道,那就是正义原则(义)。在孔子心目中,如果说,对社会规范(礼)的认同是“德”(道德),那么,对正义原则(义)的坚持则是更高的“至德”。“至德”(the best acquirement)显然比道德、包括子夏所谓“大德”更高、更具根本意义。这也是孔子对道德的一种解构。

 

    这不禁让人想起荀子的著名命题:“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子道》)在当时的父权宗法社会条件下,“从君”“从父”固然是道德行为;但当“君”“父”的行为与“道”“义”发生冲突时,唯有“从道”“从义”才是正义的“道义”行为,这就是孔子所说的“至德”。显然,“至德”不是一般的道德概念,毋宁是对道德的一种扬弃。

 

    这表明,在孔子那里,“德”有两种用法:有时是指的道德(morality);有时则是指的“至德”,亦即“道义”,或“道”、“道→德”,涵盖了以“仁→义→礼”为核心结构的一整套原理。在孔子看来,这套原理是永恒的道理;而具体的道德体系则是可以改变的。

 

    (三)道德体系的变革:“损益”概念

 

    关于道德体系的变革,孔子提出了“礼有损益”的重要思想:

 

    子张问:“十世可知也?”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为政》)

 

    这里,孔子明确指出:夏、商、周三代的礼制是不同的;将来百代之间的礼制也将会是不同的。所谓“损益”,就是在既有的社会规范系统、道德体系的基础上,去掉一些旧的规范(损),增添一些新的规范(益);其结果就是形成了一套新的社会规范系统、道德体系。这就是孔子对“礼”(社会规范)、“德”(道德体系)的解构。显然,在孔子心目中,没有任何社会规范、社会制度、道德体系具有永恒的存在价值。

 

    问题在于:“礼”“德”为什么要变革?那是因为:社会规范的本源乃是生活,即社会共同体的基本生活方式。不同时代的生活方式,要求不同的社会规范、道德体系,诸如:王权社会(夏商西周)宗族生活方式的宗族主义伦理;皇权社会(自秦至清)家族生活方式的家族主义伦理;现代社会的市民生活方式的公民伦理。正是由于主张对不同时代之“礼”进行“损益”变革,孔子才成为“圣之时者”(《孟子·万章下》),即是特别具有时代精神的圣人。

 

    如今有一种普遍的看法,认为今天是“道德沦丧”。所谓“沦丧”的意思是:我们曾经有一套很好的道德,而现在丧失了。于是,一些人主张恢复传统道德,乃至于主张恢复“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道德规范。这不仅是极为危险的倾向,而且也是根本就不懂得孔子的道德哲学原理的表现。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不是既有的道德体系“沦丧”了,因为这种“沦丧”不仅不可抗拒,而且理所当然;而是旧的前现代的道德体系被解构以后,新的现代性的道德体系尚未建构起来。我们真正沦丧了的不是“德”,而是“道”。这就是今天的中国人在国际上形象糟糕的原因所在。

 

    四、道德的还原与重建

 

    那么,社会规范及其制度怎样变革?道德体系被解构以后,怎样还原和重建?

 

    (一)道德体系变革的价值原则:正义

 

    从孔子开始,儒家提出了一套伦理学原理,其核心是“义→礼”理论结构,即“正义原则→社会规范及其制度”的结构,也就是孔子明确指出的“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卫灵公》)。因此,道德的根据是“义”,即社会正义论中的正义原则。面对旧时代的“礼坏乐崩”,需要新时代的“制礼作乐”;这种“制作”的价值尺度,就是正义原则。

 

    孔子曾经表示:“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述而》)这里有两点很值得注意:

 

    1)“德”需要“修”,即道德乃是由“修”而“得”来的。这也就是上文讲过的“德行”在生活实践中养成。此即道德的“还原”(reduction)。生活方式的时代转换,意味着社会规范系统、道德体系需要进行时代转换。

 

    2)“修德”意味着在“讲学”中“闻义”“徙义”,从而“改善”。改善什么?改善道德境界;而为此则首先必须改善社会规范及其制度。如何改善?不是认同既有的“礼”即社会规范本身,而是坚持“礼”背后的“义”,即正义原则。所以,孔子说:“徙义,崇德也。”(《颜渊》)这正是儒家伦理学的“义→礼”理论结构的体现。

 

    这里所说的“崇德”之“德”,显然不是通常的道德概念,而是上文谈到的孔子提出的“至德”。“崇德”并非“崇尚道德”,而是崇尚“道义”、从而“徙义”。所谓“崇德”也叫“尚德”:

 

    南宫适问于孔子曰:“羿善射,奡荡舟,俱不得其死然;禹稷躬稼,而有天下。”夫子不答。南宫适出。子曰:“君子哉若人!尚德哉若人!”(《宪问》)

 

    孔子之所以赞扬南宫适“尚德”,正如何晏注、邢昺疏正确地指出的:这是“贱不义而贵有德”。疏云:“贱奡、羿之不义,贵禹、稷之有德。”显然,在孔子心目中,“尚德”并非崇尚“礼”——既有的社会规范,而是崇尚“义”——正义原则。

 

    根据孔子的伦理学——正义论的原理,社会规范系统、道德体系的变革,其价值根据是正义原则,包括以下两条原则:

 

    1)适宜性原则。为什么社会规范及其制度、道德体系需要变革?是因为既有的旧的社会规范及其制度、旧的道德体系已经不适合于当下的基本生活方式,例如君主专制时代的道德体系已经不适合于现代的基本生活方式;社会基本生活方式发生了转换,“礼”“德”就需要通过“损益”来加以变革。举个简单的例子:陌生男女见面握手,这在“男女授授不亲”(《孟子·离娄上》)的时代是很不道德的行为,然而今天谁会认为它不道德?

 

    2)正当性原则。在孔子、儒家的思想中,社会规范系统、道德体系的变更,必须出于仁爱情感的动机;否则,其变更就是不正当的。这其实也就是儒家“仁→义”的观念结构。所以:

 

    (二)道德体系变革的根本精神:仁爱

 

    儒家伦理学的核心原理不仅是“义→礼”,而是“仁→义→礼”,其根本精神就是仁爱。《孟子》开宗明义就讲“仁义而已”(《梁惠王上》),其实,更透彻地讲,可谓“仁而已”,正如程颢所说:“义礼智信皆仁也。”(《识仁篇》)这就是说,儒家伦理的根本精神就是仁爱。

 

    关于仁爱与“德”的关系,据《论语》载:“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宪问》)孔子这番议论,根本上乃是对仁爱精神的揭示。何晏注:“德,恩惠之德。”邢昺疏:“以恩德报德也。”所谓“恩”“恩惠”,即是仁爱,故有“恩爱”“惠爱”之说。正如《说文解字》的解释:“恩:惠也”(心部);“惠:仁也”(叀部)。孔子的意思:不论对于怨、还是对于德,皆报之以仁爱。

 

    但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

 

    1)孔子所说的“以德报德”,何晏所说的“恩惠之德”,邢昺所说的“恩德”,都不是说的道德,因为:道德是对社会规范、即“礼”的认同;而根据“仁→义→礼”的结构,仁爱并不属于“礼”的范畴,而是比“礼”、甚至比“义”更为根本的精神。显然,孔子“以德报德”之所谓“德”,乃是上文谈过的“至德”,而非道德概念。

 

    2)关于“仁爱”观念,存在着一种严重的误解,以为儒家的仁爱基于血亲伦理,以亲疏关系为转移,主张“爱有差等”,反对“爱无差等”(《孟子·滕文公上》)。诚然,儒家承认这样的差等之爱,如孟子讲:“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尽心上》)但是,儒家所说的仁爱不仅有“差等之爱”的一面,更有“一体之仁”、一视同仁的一面。不仅如此,在伦理学上,儒家认为,社会规范建构的根本精神并非差等之爱,而是一体之仁,这就是儒家正义论中的正当性原则的基本内涵。为此,孔子明确指出:“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雍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颜渊》)。这种一视同仁的仁爱观念,其实就是“博爱”;但并不是西语汉译的“博爱”(fraternity)(应当译作“兄弟情谊”),而是儒家的“博爱”(应当译作“universal love”),即韩愈所说的“博爱之谓仁”(《原道》)。

 

    (三)原教旨的道德观:乡原

 

    以上讨论表明,在孔子心目中,显然有两种不同意义的“德”(acquirement):一种是上文所说的现代汉语的“道德”(morality),即是对既有的社会规范的认同与遵行,并不追问道德规范背后的正义原理之“道”,可谓“无道之德”(the acquirement without Tao);另一种则是孔子所说的“崇德”“尚德”之“德”,要追问既有道德背后之“道”,即追溯到“仁→义→礼”的原理,可谓“有道之德”(the acquirement with Tao),这就是上文谈到的比一般道德甚至“大德”更高的“至德”。

 

    因此,在孔子看来,有德并不意味着就是君子,因为:不仅君子有其“德”,小人亦有其“德”。他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颜渊》)试想:假如既有的社会规范及其制度本身就是不正义的,或者曾经是正义的、而现在不再正义了,而人们却还认同而遵行,那么,这不正是“小人之德”、“无道之德”吗?

 

    小人之德、无道之德的一种表现,就是孔子所说的“乡原”。他说:“乡原,德之贼也!”(《阳货》)那么,何为“乡原”?孟子曾有明确的解释:

 

    同乎流俗,合乎污世;居之似忠信,行之似廉洁;众皆悦之;自以为是,而不可与入尧舜之道,故曰“德之贼”也。孔子曰:“……恶乡原,恐其乱德也。”君子反经而已矣。经正,则庶民兴;庶民兴,斯无邪慝矣。(《尽心下》)

 

    所谓“流俗”“污世”,当然是指的污浊的社会现实,包括不正义的社会规范和制度。一个人在这种世道里居然表现出“忠信”,这并不是有德的表现,倒恰恰是“德之贼”,即是在“乱德”,是对道义的背叛。事实上,这正是以“理”杀人、以“道德”杀人的本质。所以,不难发现:“真道学”往往比“伪道学”更可怕。

 

    真正有德之人,该做的事情乃是“反经”。所谓“反经”,就是返回比道德规范、社会规范(礼)更优先的仁爱精神、正义原则(义),以便重建社会规范及其制度,改造社会。这种“反经”就是“反本”。例如,孟子曾说:

 

    王欲行之,则盍反其本矣: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梁惠王上》)

 

    一言以蔽之,这个“本”就是能够“制民之产”的“仁政”(同上)。按照儒家道德哲学原理,所谓“德治”绝非用道德说教来统治人民,而是以“至德”来治理国家,即孟子所说的“反经”与“反本”。

 

    总而言之,儒家道德哲学是要回答“道德何以可能”的问题,其原理是:根据一视同仁的仁爱精神,按照正当性、适宜性的正义原则,顺应时代的基本生活方式,选择或建构新的社会规范和制度,从而建立新的道德体系。显而易见,我们今天所面临的时代课题是:建构新的、现代性的社会规范及其制度,从而建立新的、现代性的道德体系。

 

     戴震:《与某书》,见戴震《孟子字义疏证》,中华书局1982年版。

 

     牟宗三:《心体与性体》,引自《道德理想主义的重建——牟宗三新儒学论著辑要》,郑家栋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229页。

 

     韩愈:《原道》,见《韩昌黎文集校注》,马其昶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老子》:王弼本,《王弼集校释》,楼宇烈校释,中华书局1980年版。

 

    《荀子》:王先谦《荀子集解》,《新编诸子集成》本,中华书局1988年版。

 

    黄玉顺:《荀子的社会正义理论》,《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3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2年第8期转载。

 

    《庄子》:王先谦《庄子集解》,《诸子集成》本,中华书局1957年版。

 

    《论语》:《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

 

    《礼记》:《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

 

    《尚书》:《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

 

    王夫之:《尚书引义》,中华书局1976年版。

 

    《孟子》:《十三经注疏·孟子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

 

    许慎:《说文解字》(大徐本),[]徐铉等校定,中华书局1963年版。

 

    参见BussmannYule:《预设的概念》,黄玉顺译,收入《儒教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朱熹:《周易本义·乾文言传》,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

 

    参见黄玉顺:《孔子的正义论》,《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学报》2010年第2期。

 

    黄玉顺:《中国正义论的形成——周孔孟荀的制度伦理学传统》,东方出版社2015年版。

 

    程颢:《识仁篇》,见《二程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

 

    参见黄玉顺:《中国正义论的形成——周孔孟荀的制度伦理学传统》,东方出版社2015年版,第六章第一节,“二、‘权’对‘经’的优先性”,第266-2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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